《电路中心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
1、根据《高等学校仪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凡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40至800元的仪器、工具和材料为低值耐用品。
2、低值耐用品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校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帐目,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具和易耗材料由材料保管员负责管理。低值耐用品要作到帐物相符,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核对,每学期核查一次。
3、低值耐用品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理时,按学校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进行。
4、低值耐用品使用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爱护好每一件低值材料,使用完毕恢复原状,放回原位。
5、低值耐用品任何人不准私自带出,如需借出时,按规定办理办理相应借用手续。
6、发现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遇意外事故(如失窃、失火、破坏或人身伤亡等)除积极主动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电子工程学院电路中心
2003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