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路中心的设备是国家的固定资产,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精心保管,按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2、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
3、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责任人应予赔偿:
①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③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当;
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或借予他人而造成损失。
4、 对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赔偿办法:
① 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时,按新旧程度进行赔偿;
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时,按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折算赔偿;
③ 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从 严处理;
④对于校内勤工助学中心已注册的学生,发生赔偿额时可用当量的劳动来抵消费用。
⑤赔偿费统一由专人收取并保管,定期将费用交到院财务用于实验室的建设。⑥对于购入成本小于20元(含)的材料,赔偿费用按其成本价收取;大于20 元的材料将高出部分打五折计算。
电子工程学院电路中心
2003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