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关于对报废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及报废车辆处置的规定 》
一、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含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设备(低值耐用品)报废鉴定表"(一式三份),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经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将报废的设备(低值耐用品)及卡片一并送交资产管理处设备库库房,由设备库库管员签收。对上交的报废设备(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卸,确保设备的完整性。
二、 由库管员负责将经相关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处置的报废设备(低值耐用品)寻找收购单位(个人),并将收购单位(个人)所报价格报处置议标小组(处置议标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组成),由处置议标小组对所需处置的设备(低值耐用品)残值进行评估,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处置。回收的残值收入按规定交财务处。
三、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且无法使用需要报废的车辆,由需报废车辆的单位填写报废报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 由后勤产业集团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将已批准报废的车辆联系办理相关报废处置手续,并回收报废残值。
五、 运输服务中心持办理相关报废手续的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开据冲帐凭证后,到财务处交收回的报废残值。
六、 废旧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运出校外时,必须持有资产管理处开据的出门证或书面证明,门卫方可放行。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与遗弃报废设备(低值耐用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 6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