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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管理

北京邮电大学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08-06   来源 :    点击数 :

《北京邮电大学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
    1. 凡属违章或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及低值耐用品丢失或损坏,除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按规定赔偿。  

   2. 责任认定  

   (1) 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过程中不负责任,没向学生讲清操作规程、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造成学生误操作而损坏设备、仪器,指导人员应承担责任;  

   (2) 学生(含培训人员)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教师同意,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或未按规范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学生应承担责任。  

   (3) 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保管人员应承担责任。  

   (4) 设备管理人员不落实或原管理人员调离、退休等未及时落实接替的新管理人员,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单位主管领导应承担责任。  

   (5) 设备管理人员更易或单位撤、并未及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造成的设备损坏丢失,除交接双方应承担责任外,单位主管领导还应承担领导责任。  

   (6) 不明的原因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应承担责任。  

   3. 赔偿  

   (1) 设备、仪器损坏经修理后不影响使用,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  

   (2) 仪器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根据设备使用年限,责任人按其原值的10%-50%赔偿。  

   (3) 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录象机、摄像机、电视机、万用表、电风扇、手表、空调、微机、打印机等以及工具,设备零部件、配件、附件丢失,未经公安或校园管理与保卫处立案,责任人赔偿80%-100%,失窃报经公安部门或校园管理与保卫处立案的,按公安或校园管理与保卫处的处罚决定执行。  

   4. 处分、赔偿执行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其中行政处分报学校人事处。责任人持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赔偿通知到校财务处交款。凭对责任人处理意见及赔偿付款收据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及销帐手续。对不按时交纳赔偿款的教职工由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学生暂停登记本门实验课成绩;培训人员不发给培训合格证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款用作资产修购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2000年 6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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