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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

北京邮电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08-06   来源 :    点击数 :

《北京邮电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专用设备800元(含)以上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校财务通报情况。

   第五条 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校、院(中心)等二级单位均有主管领导、管理部门或人员,基层要有固定管理人员。

   第六条 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努力避免资产闲置浪费,挖掘现有资产潜力;重视设备功能开发;充分发挥设备效益,提倡"专管共有",贵重设备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 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资产帐、卡管理;

    3. 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 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采购计划审核并组织实施;参与设备经费分配;

    6. 负责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 向主管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院(中心)等二级单位管理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变更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及时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负责本单位资产帐、卡、物的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积极配合学校的核查、统计;

   3.负责本单位资产调配,保证资产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

    备使用、维修记录。

    4.每年年末向资产管理处交一份本年度资产状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 产 权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的资产(无论资金来源于何渠道)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必须在资产管理处登记,建帐建卡。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应及时办理资产帐、卡、物移交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严禁私人占用,变更资产置放地点须经管理人员同意;搬出教学科研区的还必须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拆、改设备须报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仪器设备要经常保养、维护,大型精密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及时填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要注意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处 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对其停拨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十万元以上)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要有使用、维修记录,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每年对其使用效益进行统计评估。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行政办公和非盈利性服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生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

    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

    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

    查、核实、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

    持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证明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

    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

    用于学校资产的更新改造。

    资产管理处有权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

    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除

    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或个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章 资产购置

   第二十二条 购置资产须按照规划和年度经费投资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厂家、预计价格。购置计划变更应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单价十万元以上的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单价四十万元以上的设备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十万元以上)要有论证报告(内容见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1款)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单价四十万元以上要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购置设备要货比三家,既要考虑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也要考虑售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教学科研器材服务中心购买。

   第二十五条 购买总金额超过万元的资产,必须签定合同。合同除写明所购设备价格、性能、质量、买卖双方责任、权力外,还应包括售后服务条款。

   第二十六条 购置资产货到后要及时验收、建帐建卡。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须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按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一部分,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及保管人

    员、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

    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 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

    2.放松管理,造成大量资产流失;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建帐、建卡;

    4.擅自转让、处置、拆毁资产或未经批准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 6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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