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评价导向功能,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本科教学督导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对全校本科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咨询的工作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导组由具有丰富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分别来自本校、其他高校及相关企业,并具有教授或同等级别的职称。督导组成员共25人左右,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另设顾问2-3人。
第四条 督导组由教务处提名,经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督导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组主要负责对本科教学整体工作及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导、研究分析、评估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以常规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并参与质量评审及推优遴选工作。
第六条 督导组具体工作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常规督导,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材选用、毕业设计、考试、试卷等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
2.专项督导,包括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教学专项检查,针对本科教学中存在或发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调研检查,对学院督导工作指导检查等。
3.质量评审,包括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等全校性教学评估活动。
4.推优遴选,包括教师、课程、教改项目、教学成果等推优遴选工作。
第七条 督导组组长、副组长负责主持督导组例会或专题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指导秘书处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校外专家侧重专项督导、质量评审、推优遴选等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督导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开展专题研讨,总结年度督导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教文〔2004〕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