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教学、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规范有序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场地等资源,在一定时间段内为在校本科学生提供自由选择、自主设计实验项目的实验活动。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主管实践教学院长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院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要积极筹划,挖掘资源潜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所有教学实验室全天开放。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快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建立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实验项目库,为学生自主选择实验项目提供更多余地。
第四条 各开放实验室应采取多种渠道,向全校公布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开放范围、主要的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实验室完成新建、改建、扩建后,要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及其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创造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科研创新型实验等。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学习解决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的问题,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管理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在网上公布,供学生选择。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应按规定做好预约登记。
2.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3.各开放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准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在开放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治学态度、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的培养。同时,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
第七条 学校设立自主实验学分,按照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规定,由学院根据开放实验项目实施情况评定学分,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个学分。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相关激励措施如下:
1.为实验室开放而开发、设计、研究的优秀实验项目,可以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
2.在评选“实验教学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将作为评审参考。
3.学校设置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开放实验材料购置和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工作补贴。学院可参照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审核,连同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核准后,学院可获得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2月25日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